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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第二十小学

浏览次数:8666次
  • 学校地址:乌鲁木齐胜利路435号
  • 学校电话:0991-2862195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简介: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办区重点小学乌鲁木齐市第二十小学位于胜利路435号,始建于1949年,...
  • 教学规模:4分
  • 周边环境:3分
  • 收费合理:3分
  • 教学设备:3分
  • 教学质量:3分
  • 师资力量:3分
  • 校园环境:3分
  • 社会影响:3分
  • 校园食堂:3分

学校介绍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办区重点小学乌鲁木齐市第二十小学位于胜利路435号,始建于1949年,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学校,占地面积约9588.2m2,其中教学楼占地面积5649m2,运动场地约3068m2,绿化覆盖率达35%,学校环境整洁优美,师生精神面貌积极向上,是一个团结向上、和谐融洽、规划合理的育人之地。该校于2004年成立民汉合校,2010年组建两个学前班,目前双语班有28个,汉语班有11个,学前班有两个,共41个班级。学校教师共计164人,党员22名,团员13人…

招生简章

2013年新疆幼升小择校参考必备资料,乌鲁木齐第二十小学招生信息

  招生范围:

  (汉语系)片区一:河滩路以东(包括水塔巷、半截巷),河坝巷、新华南路、英阿瓦提路沿线以南(包括新华南路部分单双号),胜利路以西,三屯碑路以北(不包括三屯碑路双号全部)。

  片区二:巴哈尔路全部。

  (民语系)河滩路以东,团结路、胜利路、延安路以南(不包括巴哈尔路),青年公园以西(包括青年公园后面广汇小区),三屯碑路以北(包括三屯碑路全部)。

  一、国办小学招生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 2012年我区国办小学的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各校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小学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具体负责国办小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办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天山区教育系统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成立以校长担任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校的小学招生工作,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天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区教育局根据国办小学办学规模和学区内的生源情况,制定国办小学的招生计划。

  第四条 国办小学的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第五条 各小学均不得对适龄儿童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入学考试。

  第六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小学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七条 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 严禁各小学擅自招收学生,严肃学籍管理相关要求。今后教育经费、人员核编将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籍人数给予拨付、核准。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二、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的划分原则

  第九条 学区是国办小学招生的依据。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由天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片区人口分布情况等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根据国办小学2012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天山区教育局在各校原基本学区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形成国办小学2012年的实际招生学区。国办小学的招生,以2012年的实际招生学区的具体路号为依据。

  第十一条 学区调整按街(巷、路)区成片成块进行,对于无法按街((巷、路)区调整的,可根据乘车路线按路和门牌号做出调整,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的变动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市教育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教育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国办小学招生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国办小学招生工作按行政区划操作,我区行政区划内的小学原则上不录取持有其他行政区划内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十四条 小学招生工作以适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一)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必须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实际居住所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户址必须与户籍相一致。

  (二)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三)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分户,且户籍中注明适龄儿童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该住址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国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规定,按其实际暂住地所属学区入学,若学区内生源已满无法容纳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安排就读,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收费介绍

该校学费信息暂未公布,详情请咨询学校官方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