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犹配享,附祭。
⒉ 陪祭。
⒈ 犹配享,附祭。参见“从祀”。
引宋 沉括 《梦溪笔谈·辩证二》:“元丰 中,以 退之 从享 文宣王 庙,郡县所画,皆是 熙载,后世不復可辩, 退之 遂为 熙载 矣。”《元史·祭祀志一》:“本朝 大德 九年,中书圆议,止依《周礼》,祀昊天上帝。 至大 三年圆议,五帝从享,依前代通祭。”
⒉ 陪祭。参见“从祀”。
引《新唐书·礼乐志二》:“通事舍人、謁者、赞引各引享官、九庙子孙及从享羣官、诸方客使以次出。”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