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共同参与。
引《宋书·律历志上》:“輒令部郎 刘秀、邓昊、王艳、魏邵 等与笛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隋书·经籍志四》:“又有沙门 法显 ……与 天竺 禪师 跋罗,参共辩定,谓《僧祇律》,学者传之。”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