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持守公道。
引明 王琼 《双溪杂记》:“又言 有贞 素行持公者少,及其当道,予持公以助之,遂改前輙。”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