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佩带鱼袋。唐制五品以上官员于腰间佩带金银鱼袋为饰。
⒈ 佩带鱼袋。 唐 制五品以上官员于腰间佩带金银鱼袋为饰。
引《资治通鉴·唐代宗大历十四年》:“出则囚服就辩,入则拥笏垂鱼。”胡三省 注:“唐高宗 给五品以上随身鱼银袋,以防召命之诈,三品以上金饰袋。 天授 二年,改佩鱼为龟。 中宗 罢龟,復给以鱼。郡王、嗣王亦佩金鱼袋。”宋 苏轼 《苏子容母陈夫人挽词》诗:“不须拥笏强垂鱼,我视去来皆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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