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招供伏罪。
引《续资治通鉴·元成宗元贞二年》:“御史臺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以审覈,而有司徇情,致令异辞者,宜加等论罪。’”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