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拜扫坟墓。
引《梁书·吕僧珍传》:“僧珍 去家久,表求拜墓。”《元典章·吏部五·奔丧迁葬假限》:“除省亲、拜墓、婚姻之事近后定夺外,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即係人子大事,合依旧例给假并除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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