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犹纳税。
引《元典章新集·刑部·约会》:“承佃佃户皆係有司内差拨,与攒拦人等办课一体。”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杂课·盐课》:“州县之有盐课者,乃商人认地行盐,领引办课,而有司以之为攷成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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