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时官府发给盐商、茶商等在边地经商的凭证。
引明 卢象昇 《密陈边计疏》:“除内庭区画措办外,所不足者,莫若起废弁,召商贾,开事例,中边引,通马市以充之。”《明史·食货志四》:“於是姦人专以收买边引为事,名曰囤户,告掣 河 盐,坐规厚利。”《清史稿·食货志五》:“四川 有腹引、边引、土引之分。腹引行内地,边引行边地,土引行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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