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处理非常事件时,临时使用的刑法。
引清 唐甄 《潜书·权实》:“国有常刑,有变刑。常刑者,律刑也;有司议之,人主不敢私。变刑者,雷霆之威也;英主神之,羣众不得与。常刑齐小人,变刑以治元恶。”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各学校实际情况为主!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1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