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妻子同其前夫所生的子女。
引唐 杜牧 《吏部侍郎沉公行状》:“我烈祖司徒 岐公 与公先少保友善,一见公,喜曰:‘ 沉氏 有子,吾无恨矣。’因以 冯氏 表生女妻之。”宋 王谠 《唐语林·补遗二》:“贞元 中,郎中 史牟 为榷盐使,有表生二人,自 鄜 来謁,其母仍使子齎一青盐枕以奉 牟,牟 封枕付库,杖杀二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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