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玩忽职守。
引宋 李纲 《与张相公书》之二五:“抚、吉、筠、袁 羣盗有名字者,并已招捕了当。实赖朝廷威德所及,获免旷弛,岂胜感惧!”《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川 陕 长吏、监押、巡检有旷弛者,代之。”清 侯方域 《重修演武厅事记》:“某既镇归之五年,日勉循厥职,旷弛是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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