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讲宣佛教戒律。
引南朝 梁 慧皎 《高僧传·明律·智称》:“遇 颖公 於 兴皇 讲律, 称 諮决隐远,发言中诣。”唐 道宣 《续高僧传·义解三·法朗》:“就 大明寺 宝誌禪师 受诸禪法,兼听此寺 彖律师 讲律本文。”唐 柳宗元 《南岳大明寺律和尚碑》:“乾元 元年,又命 衡山 立‘毗尼藏’,詔选讲律僧七人,师应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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