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毒树之果”,应以排除为一般原则,同时以例外方式对特殊情形进行限制性肯定。
2、 毒树之果理论排除了非法搜查和审讯获得的证据,否则会大大激励警官们这么做。
3、 美国也有“毒树之果”的规定,程序不公,实体便无法做到公正。
4、 对于毒树之果也采取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
5、 对于“毒树之果”则不应该排除,它实现了诉讼效益,同时也体现了效益与公正的统一。
6、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英国程序性违法的自白和采用暴力、威胁、许诺、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自白以及毒树之果具体取舍的做法作了较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