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míng xíng bì jiào] 弼:辅助。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尚书 大禹漠》:“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1、 我们采用明刑弼教的方法,正面佯攻,主力转移。
2、 其创刑、造狱,倡导明刑弼教以化万民的思想为四千多年来中国各个时期制定、完善、充实各项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历史上被人们喻为“圣臣”。
3、 他毕生倡导明刑弼教,教化万民,开创了东方司法文化的先河,是公认的华夏司法法祖。
4、 古人说‘明刑弼教’,就是这个道理。
5、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里的问题。
6、 他的罪刑法定思想以保护人身权利、废除封建*制为宗旨,以反对比附援引、排斥律外科刑、平等适用为思想核心,以罪刑相适应、废除酷刑、明刑弼教为司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