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幼升小择校参考必备资料:苏州市金阊区实验小学招生信息
2014年苏州市金阊区实验小学招生简章
【招生范围】:
东至: 护城河西(阊门吊桥---景德大桥);
南至: 爱河桥路北(景德大桥—广
济南路)----广济南路东---金门路北(广济南路---桐泾路);
西至: 朱家庄新村(1—22幢)---枫桥路---上塘河南(上津桥---广济桥)——广济路(广济桥---新民桥);
北至:山塘河南(新民桥——护城河与山塘河交汇处)
包括:南浩街552-756号(金门路以北)路段,神仙街,葫芦街,名人街,阊胥路,新风巷,女人街,石路步行街,天福里,金门路(广济路——桐泾北路)路段以北爱河桥路路北,广济南路(爱河桥路——金门路段)路段以东段,广济路(广济桥——新民桥)路段以东段,上塘街,立交花园,南浩花园,朱家庄新村1幢至22幢,米店弄,枫桥路,朱家庄大街,邮局新弄,渡僧桥下塘(1到75-1),曹家弄, 北叶家弄,西叶家弄,前小邾弄,后小邾弄,小木梳巷,大木梳巷,西杨安浜,山塘街1-58号, 广济路86-164号(双号), 宝德里,求笺弄,伊家浜,石家弄,福兴里,三板桥沿河
【招生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凡200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辖区内有稳定居住地、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一年以上(凭居住证和工作证明为依据)的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报名时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统一为:2014年6月7日(周六)至9日(周一)。
【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房卡)、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独生子女证明;非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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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苏州市金阊区实验小学施教区
东至:护城河西(阊门吊桥—景德大桥) 南至:爱河桥路北(景德大桥—广济南路)—广济南路东—金门路北(广济南路—桐泾路,含金门路南凯旋花园、南兵营) 西至:朱家庄新村(1-22幢)—北兵营—枫桥路(金门路—上津桥) 北至:上塘河南(上津桥—阊门吊桥)。
2013年苏州市金阊区实验小学招生简章
一、入学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凡200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及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报名时间
2013年6月8日(周六)至10日(周一)。
三、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房卡)、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请带好小孩和相关材料及复印件A4纸。)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