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中考分数公布和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方面
1.严肃成绩公布纪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向初中学校给予中考分数;不得向初中学校下发升学指标;不可统计发布各县(市、区)及隶属初中学校的升学总数、录取率;不得以中考分数对各县(市、区)及初中学校开展排行排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各县(市、区)及初中学校开展高考表彰奖励;不得以中考分数为基准奖罚厅长、校长、老师等。
2.中学校不可宣传中考分数、中考排名、高考“状元”、高考录取率等,不得在校内外一切部位放置、悬架、贴到有关中考分数的横幅、宣传板等宣传物件,不得在学校官网等网站更新该校中考分数、中考排名、高考“状元”、高考录取率等信息。
2.严格把控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各个教育行政部门应坚决贯彻相关政策规定,对军人儿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残废民警儿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儿女等优抚对象、“四侨学生”等推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料。不可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引进人才等各类经济因素挂勾,不得将一切学科竞赛成绩做为加分要素。
3.普高推行属地招收
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收,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畴内招生。各民办普高2022年在审核地之外招生人数不能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0%。
4.严格要求招生人数
再次依照不少于80%比例将公立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平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派配额适度向区域内农村初中、欠缺中学歪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严格执行程序招生录取
各市要根据我市中考分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人数等,划分普高最少录用控线,并向社会公布。公立、民办高校同歩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