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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郑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3-18 09:45来源:未知

关于规范郑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市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要求,依据郑州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关于郑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调查报告》,统筹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就郑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财政拨款类保育教育费

1.规范园每生每月740元。

2.示范园每生每月820元。

(二)自收自支类保育教育费

1.规范园每生每月900元。

2.示范园每生每月1000元。

(三)延时托管费

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延时托管费继续执行每生每月80元的收费标准,一个月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四)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

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范围包括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等行政区域。

三、公示制度

公办幼儿园的等级(示范园和规范园)由教育主管部门

进行评定,财政供给方式(财政拨款类、自收自支类)由财政部门进行确定,并分别于每年秋季开学前进行公示。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报告制度

公办幼儿园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5月份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收费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有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入园保育教育费减半收取。

(四)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办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五)公办幼儿园要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郑州市 郑州市 郑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