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犹承担。
引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应大赦已前见欠蚕盐和买青苗钱物,元是冒名,无可催理,或全家逃移,隣里抱认,或元无头主,均及干繫人者,并特与除放。”宋 岳珂 《桯史·大散论赏书》:“今 散关 凤翔 未破,足下可与军中议,取 散关 要银绢钱引若干,取 凤翔 要若干,可以必克,本所当一切抱认,足下可结罪保明具申,当以闻於朝廷。”《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四年》:“却令本司於八州军增盐钱,并将桩留五分盐本钱抱认七万贯,充上供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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